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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

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能性及其边界

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之“法”的字面含义为法律,而“法律”具有多义性,这为物权法定缓和提供了可能空间;体系解释、沿革解释、比较法解释支持缓和的物权法定,生活需要、交易习惯和类型视角的观察表明严格的物权法定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物权法定可以并且应当作出相对宽松的解释。...

中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传统物权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不能作为制定中国物权法的理论基础。应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二元物权理论来重新建立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对物权法定的"法"应从宽解释,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适当的条件下也要给予习惯法适当的规范地位。物权法定除种类法定和法定外,物权的变动条件和保护方式也应是法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也不能一成不变。对交易习惯中出现的新的物权类型,以物权的理论基础来衡量,如认为与物权法定主义宗旨不相违背,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则可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的运用加以承认。物权法虽为强行法,...

论物权推定规范

物权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责任是案件裁判的重点问题,我国《物权法》中暗含大量的物权推定规范,这是《物权法》中证据规范的鲜明特色。从法律要件事实的角度,可以将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推定规范区分为三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规范,占有的权利推定规范和不可反驳的物权推定规范。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证明责任并不相同,前者要求相对较低,这是由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高于动产占有公信力所决定的,相比于占有,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更坚实的信赖基础。...

物权法定,定什么?定到哪?

我国《物权法》第5条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定的是、并且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实质是种类法定;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定并不包括、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效力、公示方法、保护方法的法定。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定中保有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定内部,其并非物权法定的补充。...

对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房屋拆迁依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征收中的拆迁,叫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即征地拆迁);另一种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因为征地拆迁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征地拆迁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且还是执法中的难点,因此,笔者通过对本院近三年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并了解同地区法院该类案件的相关情况,总结和归纳其特点以及审查、执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原因提出一些对策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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