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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

聚众哄抢财物与聚众“打砸抢”的刑法教义学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权利外观责任与诈骗犯罪

权利外观是指与真实权利不符的虚假权利表征,涉嫌民事欺诈或诈骗犯罪。民法对权利外观“姑以真论”并使善意第三人“得其所欲”,从而将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当前刑法学界对二维码案、租车骗保案、冒领存款案的教义学的解读都难以合理认定权利外观案件的被害人并确定行为人的罪责。而换个视角,情况则大不同:将权利外观理论引入诈骗犯罪的研究,可以清晰地发现权利外观责任阻却了行为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诈骗犯罪,处罚漏洞的填补应转向考察行为人对真实权利人的财产犯罪。在实益上,这种思路既符合诈骗犯罪“整体财产说”的理论与实践,也符合现...

客观归责论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国内目前反对客观归责论的学者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比较粗放,认为客观归责论“只能顾及部分犯罪”的主张也并不具有说服力。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事实判断色彩浓厚,客观归责论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前提下的归责评价,是一种规范判断,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功效。当下比较要紧的是承认客观归责的规范判断方法论,至于其下位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何则见仁见智。对于客观归责论的下位规则可以从正面和反面分别考虑。无论是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实务上都并不排斥客观归责论的思考方法。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等广...

“偷租”行为之性质认定

刑法作为最为严苛的部门法,它的适用涉及人类最宝贵的核心利益,应当周密、严谨,不应该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偷租”行为的不当得利因素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犯罪的事由,偷租不动产并不等同于侵犯不动产所有权本身,不能以盗窃不动产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使用盗窃罪”,具有返还意思的“偷租”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对偷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坚持“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规则,“偷租”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

“两头骗”是司法机关对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合同诈骗案件的俗称,在“两头骗”中,存在前后两个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第一个行为骗取财物以后,又以此为工具,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两头骗”并不是两个欺骗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两个欺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两头骗”具有民刑交叉的性质,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且,“两头骗”涉及人员较多,在赃物处理上也有一定难度。笔者拟于本文中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为线索,对“两头骗”的定性与处理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家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理纠纷以免使事态严重化。笔者撰写此文,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为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提供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

互联网视阈下合同诈骗罪的教义学回归

根据刑法教义学,利用合同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然而,司法实践却突破教义学的框架限制,将网络合同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这一突破教义的现象,源于司法者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从严从快”刑事政策的误读。“从严从快”刑事政策仅针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的普通诈骗罪,不能扩张适用于网络合同诈骗。在互联网场域中,利用合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必须立基于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

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在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共犯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此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综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分析

关于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划分存在“秘密窃取说”与“平和窃取说”两种观点,而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缺陷:秘密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秘密性要件的归属上,而平和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在暴力标准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平和窃取的情况是存在的,而对于以暴力程度作为界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则应当舍弃;“抢夺必然触犯盗窃”的观点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且不符合刑法的解释理念;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法治精神相悖,不宜提倡;盗窃与抢夺这类相似的又具有排他性的犯罪,刑法理论给出的界限往往是缺乏实际价值的,只有合理地提出两罪的构成要件,并联系实际情况,...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 ——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一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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